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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调解 维护一方平安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诉讼调解纪实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许秋泽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12/15 4:05: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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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开展“案件调解年”活动,市法院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将调解贯穿于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以及上诉再审的全过程,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一系列保障机制和制度。制定了《关于开展“案件调解年”的若干意见》和《案件调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诉讼调解确定为全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着力加强民商事案件调解、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行政案件的协调、执行案件的和解,积极探索再审案件和上访案件的和解协调工作;要求中院平均调解率达到30%,基层法院平均调解率达到50%2012年,根据形势发展对目标管理标准作了相应提高,争取以考核量化指标,达到以量变促进质变目的,全力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对接受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从诉讼费用方面给予减免,以此鼓励更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建立激励机制,自筹资金,表彰奖励“调解能手”和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动员多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完善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深入基层调解案件。通过这些措施,全市法院“人人重视调解、人人参与调解”氛围日渐浓厚,一线办案法官调解意识普遍增强,两级法院诉讼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运行轨道。
                           树立正确导向  着力转变司法理念
    由于种种原因,广大法官司法理念上普遍存在误区,认为法院应当彰显刚性的一面,只有判决才能体现权威和公正,诉讼调解是柔性工作,可调可不调,法官去做婆婆妈妈的唠叨事,有失威仪,故而放弃调解。加之,随着司法改革的发展,过多的强化了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和结案率,狠抓审限等措施的实行,调解主要被局限在庭审过程中进行,错失庭前调解的有利时机。针对这些问题,市法院要求两级法院广大法官切实重视调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摈弃由于调解付出的劳动往往是判决的几倍,往往不把调解作为结案首选方式,更愿意选择更为快捷、省事的判决方式,而怠于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的错误观念和惯性思维,着力转变司法理念,教育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确诉讼调解的任务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强意识,注重自身调解能力和水平培养。同时,加强对外宣传,对当事人积极进行思想疏导,使群众更乐于接受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创新方式方法  不断提高调解质量
    近年来,陇南全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可以说一步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新进展:2006年,全市法院平均调解率仅为27%2007年达到51%200859.7%2009年达到63.4%2010年达到65.4%,2011年达到66.3%,2012年考核指标调整后,截止9月份,全市法院调解率达到52.4%,撤诉率达到70.4%,平均调撤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同时,伴随着案件调解率的逐年提高,全市法院案件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上诉率和改判发率逐步降低,申请再审和来信来访人数逐渐减少,执行积案数逐渐下降,执行工作压力得到了有效缓解。这一系列的显著变化背后不仅包含着新旧司法理念的碰撞,包含着市法院党组对陇南社会矛盾纠纷特点的准确分析和把握,同时,也包含着广大法官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创新的勇气和对“案结事了”精神的孜孜追求。
    为了
提高调解技能,促进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市法院民一、二、三庭总结出的20余条调解方法,对于全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康县法院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滞后、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分散等实际,每逢乡镇集日驱车巡回受理、调解案件,并提出了“就地受理、就地开庭、就地举证认证、就地调解”的“四就地”办案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西和县法院在长期的诉讼调解实践中,总结出了“调解六法”,年平均调撤率达到78%以上;武都区法院安化法庭、徽县法院江洛法庭、宕昌县法院哈达铺法庭、多年来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成效显著,被树立为全市法院模范法庭,被市委市政府确立为“科学发展示范点”。
                         坚持能动司法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为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市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推进“三调联动”机制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在强调法院和法官作为诉讼调解主体的同时,全市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化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两级法院共聘请人民陪审员160名,充分发挥其来自社会、熟悉基层、掌握行业知识的优势,组织他们参与调解工作。探索和推广特邀诉讼调解员制度,两级法院在辖区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农村聘请特邀诉讼调解员,个别基层法院实行返聘退休老法官担任邀诉讼调解员,努力形成遍及全市的协助调解网络。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人员调解技能和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与行政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联系,努力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