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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体会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蹇正康 王小辉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11/15 5:20: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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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具有群体性、复杂性、矛盾对抗性大,社会广泛关注的特点。为维护社会稳定,践行司法为民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此类案件已成为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结合我院近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和我审理该类案件所遇到的难题、困惑基于法学理论的思考,笔者结和审判实务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五个难点               

通过系统分析归类此类案件具有五难:第一、确定用工主体难。由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的违法用工主体进入建筑市场。农民工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相互推诿。审理时要花大量时间确定用工主体,有时追加、变更主体好几次。第二、选择裁判依据难。处理该类案件既涉及民事、行政法律规定,又涉及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层阶和效力不同,法规不配套、甚至相互冲突。给法院裁判增加了难度。第三、查证难。由于建筑行业是以一各工程或某项工程具体施工业务为用工周期,农民工流动性大,绝大多数未签劳动合同,加上层层转包,变换承包人,合伙人等,有的农民工搞不清老板是谁,申请劳动仲裁时效规定较短,弄不准该向谁主张权利,造成农民工举证难,法院查证难。第四、及时结案难。该类案件都是多次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才到法院诉讼。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往往是官司打的起拖不起。而用工主体利用强势聘请律师合法地拖延诉讼,导致矛盾激化,缺少调解空间,致使结案难度增加。第五执行兑现难。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由于财产发生变化,或灭失,或亏本,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判决生效后无法兑现。

二、针对审判实践中五难如何应对的思考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首先应从立法角度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给付主体。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升格为行政法规,补缺法院的裁判依据。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明确的给付主体,来解决确定用工主体难的问题。其此,加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弥补给付违约金的规定。这样不单解决了法院办案的难题,而且是从根本上解决和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再次,修改法律,放宽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期间。农民工工资债权属人权范畴,这样做可让农民工有更多的时间去搜集证据来主张权利。最后,简化救济程序,完善救济渠道。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与劳动仲裁程序并列为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之一的救济途径。建议将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用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建议人民政府设农民工救助基金用来解决极难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