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5岁的朱某,至今单身。朱某为寻刺激,引诱11岁女孩马某某进入其工地住宿的帐篷内,对该女孩进行猥亵。近日,宕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朱某猥亵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家住天水市麦积区农民工朱某,今年来到宕昌县一建筑工地打工。2013年6月9日,朱某看见一小女孩在工地玩耍,便产生邪念,以给钱为由引诱小女孩进入其居住的工地帐篷内,强行将小女孩抱住,右手伸进小女孩内裤对其乱摸,同时亲吻其面部和嘴唇,小女孩拼命挣扎,反抗中将朱某右手咬伤,朱某便在小女孩的脸上打了两巴掌,致其鼻子流血。后小女孩趁机逃离现场跑回家中,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小女孩亲属当即向110民警报案,将朱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法律,引诱猥亵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鉴于其归案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可,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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