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近日,红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店村镇大寨村村民马某建新房举行倒顶仪式,请村民刘某帮忙,在帮工过程中刘某违章驾驶停放在马某院内无人管理的微型面包车搬用东西,事实上该车系王某之弟赵某所有。刘某在驾驶途中将路人任某撞倒,致其右腿骨折。刘某、赵某将任某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任某将刘某和赵某诉至红川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办案法官在仔细阅卷,实地调查走访后,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遗漏了刘某行为的受益者,被帮工人马某,承办人果断将马某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并启动了调解工作。调解中,马某、刘某、赵某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让另外两个人承担责任。调解陷入了僵局,承办人转变调解方法,分别上门对三人进行调解,讲解法律法规,分析案情,进而指出其各自的过错。经过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开导,马某、刘某、赵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赔偿,但对于各自赔偿的份额意见不一。见时机成熟,承办人又将原、被告及第三人传至法庭调解,指出:刘某无偿为马某帮工,其明知自己无驾驶微型面包资格(刘某持C1驾驶证)而驾驶致人受伤,应承担赔偿,马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赵某对其车辆未尽合理管理义务,致使车辆被刘某开走,其行为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承办人的努力下,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中,办案法官能动司法,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不仅维护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案结事了,而且使当事人受到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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