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文县法院民事法官搀扶下进入法庭
张某因公双眼受伤,身患皮肤疾病,丈夫早亡,无子女,为了老有所养,在1982年收养一子,目前张某和养子一家及养子岳母在张某购置的商品房中共同生活,养子负责照顾张某起居生活。原本家庭和睦,但养子岳母搬入一起居住后,养子岳母与张某时常闹矛盾,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养子一家及养子岳母从自己家中搬出。
见到承办法官后,老人诉说着自己生活的不幸,坚决要求张某一家及张某岳母搬出,养子和儿媳也是满腹委屈,双方情绪激动。初步查明,张某已私下与侄儿写下了遗赠抚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子赠予侄儿,在侄儿的怂恿下起诉养子侵权,要求养子一家搬出。该案明为物权保护纠纷,实为侄儿与养子争夺张某房屋所有权。老人的房屋产权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很好下判,但简单下判可能导致老人无人照管。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决定从亲情入手,化解纠纷,通过单独询问老人,了解到老人和养子有深厚感情,是真心实意让养子赡养自己终老。法官对养子及家人耐心讲法析理,教育养子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养子及儿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了以赡养为主题,让老人过好晚年生活的书面调解协议。养子一家及养子岳母搬出房屋,养子暂住继续照顾老人,之前老人与侄儿所签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积怨已久的家庭纠纷得到化解,当法官将民事调解书双手送到老人手中时,老人连声道谢,紧握住法官的双手不肯松开。
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上,办案法官并未就案办案,而是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用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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