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系列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西和县西峪镇上寨村人,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4年3月至8月,李某某伙同李甲、李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流窜至西和县西峪镇、苏合乡、长道镇和礼县永兴乡一带实施盗窃。每次趁受害者家中无人,便用随身携带的器械撬开门锁,或直接翻越院墙进入室内,盗窃受害人家中的现金、首饰、手机和烟酒等财物。李某某等人疯狂作案,五个月内共参与盗窃30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0520元,不仅给数十户家庭财产造成损失,还引起了周边群众的心理恐慌,社会危害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某与他人结伙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案犯罪承担责任。在五个月内,被告人李某某结伙他人入室盗窃多达30起,涉及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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