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武都区某银行因自身利益,罔顾法律,拒不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目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以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对该银行罚款5万元。
武都区法院在执行汪某诉甘肃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武都区某银行在接到武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通知书后寻找借口、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协助冻结甘肃某公司帐号内的存款,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决定向某银行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向该银行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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