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法院充分利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及时进行查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的财产及时采取冻结措施,以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自百日会战以来,共对23案29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共冻结金额38余万元。对在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15位当事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多次约定执行期限,但约定期限届至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的8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同时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给老赖采取各种强制手段,让其在赖账的路上寸步难行。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充分利用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及时进行查询,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的财产及时采取冻结措施,以防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3.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5.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6.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8.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9.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0. 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11.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12.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13.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14. 旅游、度假;
15.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6.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17.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18.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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