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武仓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查,准予执行。2013年7月10日,该案转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前,院长宁杰多次听取执行干警的案情汇报,政府曾为此专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并决定为其解决搬迁补偿费等,为依法强制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7月12日,康县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李武仓在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康县城关中学操场的违法建筑。执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李武仓未全部履行义务,仅拆除了门窗,而其他未执行。
7月16日上午9时,康县法院牵头与康县检察院、城关镇政府联动,调用大型机械两台,出动干警30余人,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在执行现场,面对强大的执行攻势,被执行人李武仓再未抗拒。该案的成功执行,对于提升法律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克服执行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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