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八项规定 改进司法作风

网站首页 » 中院新闻

落实八项规定 改进司法作风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宕昌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11 4:04:58 阅读次数:2183

 

中央政治局制定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自从中央八项规定发布实施以来,宕昌县人民法院把学习贯彻八项规定精神放在突出重要位置,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深刻领会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使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必要性,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在抓好传达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紧密联系自身实际,经院党组认真研究,制定了《宕昌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全面具体的安排部署,在实际工作中以坚决的态度、果断的行动、刚性的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通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司法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效果。

一、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

针对以往开会过于频繁、不重视会议效果的问题,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没有实际内容的会、可开可不开的会一律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开。严格掌握和控制讲话篇幅、发言时间,做到讲短话、讲有针对性的话,不讲泛泛而谈的空话、套话。201212月至201311月与上一年度相比,召开各类会议的次数减少9次,减少幅度为13%

二、精简文件、切实改进文风

鉴于过去印发文件、简报过多过滥的问题,给文件“瘦身”,减少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力求做到少发文、发短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完善发文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印发范围,严把文件内容、质量关。201212月以来制发文件数量同比减少13件,减少幅度为10.5%;印发文件数量同比减少176份,减少幅度为13.3%

三、厉行节约、切实防止铺张浪费

一是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尽量减少陪同人员、贯彻节俭原则、压缩经费开支。上级来人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用工作餐,不上高档烟酒菜肴。不搞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宴请,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二是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对车辆油料费、维修费实行严格审核,在保证工作需要和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降低车辆运行成本,防止因跑冒滴漏造成浪费。三是精打细算、从严从紧控制办公经费开支,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严格实行预算审批、配发登记制度。购置办公物品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盲目攀比、片面追求高档。加强办公设施、固定资产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因频繁更新、管理不善造成铺张浪费。四是加强传统美德教育,大力倡导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教育党员干部和全体干警树立节俭意识,要求每个干警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珍惜公共资源,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自觉做到节约用纸、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从201212月至201311月,我院“三公”经费支出同比减少27万元,下降幅度达到35.5%

四、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查找和解决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我院先后组织开展了警车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和基层法庭纪律作风专项查检。警车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主要是查摆、解决不严格执行有关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管理工作不规范、驾驶人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不强,少数驾驶人员公车私用、违规驾驶、不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以及车辆乱停乱放、影响执法形象等问题。基层法庭纪律作风专项检查,重点是查摆、解决对基层法庭干警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部分法庭干警工作责任心差、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不坚守工作岗位,以及有的法庭干警对群众缺乏感情,在接待来访、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够热情、不够耐心,甚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问题。以开展专项检查为抓手,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明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对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领导以身作则,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贯彻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关键在于领导班子,在于领导干部。我院领导班子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把手”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班子成员主动向“班长”看齐,一班人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始终坚持走在前列,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带头发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精神,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实际行动为其他党员干部和全院干警做出榜样、树立标杆,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