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非法侵占房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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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非法侵占房屋案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康县法院 王小辉
发布时间:2015/12/18 5:16:32 阅读次数:2058

12月9日下午,康县法院在公安、司法、住建、工信、农牧、城关镇等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对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与康县城关镇西街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先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5)康民初字第638、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杨某某立即搬离侵占的位于康县西街安置楼5-1-31号门面房、李某某、张某某立即搬离所侵占的位于康县西街安置楼5-1-29号门面房和5-1-4-201号住房。在向3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时,均表示不愿搬离。据此,法院签发了强制迁出公告,限期搬离其所侵占的门面房和住房,12月8日公告期限届满后,3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康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按照事先周密制定的方案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整个执行过程在县监察局监督和围观群众监督下,在公证人员的配合下规范有序进行。在执行现场公证人员和执行法官对所有被执行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打包搬出房屋,并全程录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将患病的老母亲背到执行现场,阻挠执行,在执行人员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强行将其带离现场,予以司法拘留。经过近5个小时的工作,全部执行工作顺利结束,将房屋交付申请人。为确保执行活动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康县法院采用4台执法记录仪、2台摄像机从各角度全程记录执行过程。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国家、集体、法人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非法侵占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学法、懂法、遵法、守法,学法用法,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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