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开展的“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放在了首要位置。司法人民性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审判机构,要把司法的人民性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旗帜鲜明地以人民的立场开展各项工作,坚定不移地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行使国家司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那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应如何体现人民性呢?
一、要在指导思想上体现人民性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采取“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其权力完全来自人民。因此,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行为都应当符合司法的人民性要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执行等各项工作,都应当时刻关注着人民群众的呼声和需求,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基层法院干警要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坚持司法人民性的重要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坚决摈弃传统的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放下架子,躬下身子,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接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充分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二、在立案工作上体现人民性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第一窗口。它直面社会,与人民群众、当事人、各行各业广泛接触,是法院连接社会的最直接、最主要的通道,也是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走进司法的第一个窗口。立案工作也是法院审判作风、司法行风、法院公信力的风向标,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和感受。
立案工作体现人民性,一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大开“告状”之门,积极、主动、和蔼、热情地接待来访群众,不断提高立案效率,确保立案工作公正、高效、透明。二要严格落实第一接待人责任制度,不推诿,不拖辞,让当事人能及早得到满意的答复。三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注重对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涉农案件、灾后重建案件的立案工作;四要全面落实司法援救助制度。如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养老金、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案件,按规定减收、免收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的受害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五要加强诉讼指导,对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指南。坚决防止出现诉讼指导不到位现象,让群众多跑路、多费神,要让人民群众在立案阶段感到司法的温暖。六要加强诉前调解,争取让矛盾纠纷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化解,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在审判工作中体现人民性
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是人民法院体现人民性的核心环节。
一要以保护民生为重点,妥善审理好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案件。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原则,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护民生、改善民生。即要保障案件质量,又要公开高效。要把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事关当事人日常生活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要及时采取,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要高度关注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要求,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用等引起的涉农案件,要妥善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灾后重建中发生的纠纷案件,要以保障灾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顺利推动灾后重建工作提供司法保障。行政审判中,要重点审理好城市房屋拆迁、土地权属纠纷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妥善平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
二要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以调解促稳定,促和谐。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多的适用调解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要把调解的重点放在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上,必要时院、庭领导主动指导调解工作,包括直接主持调解。要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促成多种调解机制并举的工作格局,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要切实采取便民诉讼措施,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要大力发扬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深入入到群众中去开庭、调解、调查研究,到群众中去做群众工作,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送法下乡。要发挥好人民法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畅通与人民调解的联系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在执行工作中体现人民性
执行工作关系到法律的实效和权威,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是促进因各类矛盾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关系能否及时恢复到和谐稳定状态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搞不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人民法院的权威也就受到影响,司法的人民性也就无从体现。
一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打给当事人的一张“法律白条”,是影响当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瓶颈,对司法人民性构成挑战。基层人民法院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方式,整合执行力量,依法严格执行,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根本上得到保障。
二要加强执行调解,避免执行对抗。要坚持人性化执行理念,突出以人为本,做到兼顾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又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尽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法、理、情并用做思想动员,促成执行和解,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相邻和睦,稳定社会秩序。
三要改善执行作风。要坚持文明执行,寓教于执,把教育、引导、感化、宣传工作作为第一道工序,并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态度不生硬,作风不官僚。要切实承担起执行释明义务,让人民群众消除对法律的误解,自觉执行。慎重使用执行强制措施,杜绝“有款划款,无款扣物,无物拘人”等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机械执行。
总之,司法人民性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 “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职责,把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作者:两当县人民法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