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送达
1、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标的为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及当事人一方不在本院辖区的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
2、立案收费标准:1万元以下,收50元;1万至10万元,收2.5%;10万至20万元,收2%;20万至50万元,收1.5%;50万至100万元,收1%;100万至200万元,收0.9%;200万至500万元,收0.8%;500万至1000万元,收0.7%;1000万至2000万元,收0.6%;2000万元以上,收0.5%。分段累计收费。
3、诉讼中有关诉讼文书无法向一方当事人送达的,对方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交纳公告送达费用。
4、当事人在立案时应向本院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法人的还应提交法人单位的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庭审纪律
1、庭审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审判长指挥,陈述、辩认、出入审判区须经审判长准许,在法庭上不得使用谩骂和侮辱他方人格的言词。
2、不准随意走动、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吸烟,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等。
3、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准当庭插话发言,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三、执行
1、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应向本院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执行申请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申请人既可以申请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申请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180日。
四、再审、申诉
1、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2、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4、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5、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7、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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