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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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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7/20 10:02: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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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诉讼权利。

1、原告(或刑事自诉人)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或刑事自诉人)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行政诉讼的被告有答辩的权利。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符合下列法定申请回避条件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4、当事人有委托代理的权利。

5、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但行政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7、在庭审阶段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说明的权利。有辩论的权利。

8、除行政案件外,民事案件和部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有补充、更正法庭审理笔录的权利。

    10、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依法提起上诉的权利。

11、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12、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1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有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的义务。

 2、有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