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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县下柳元十六户村民为市法院送锦旗

来源: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邓刚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12/15 12:56: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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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9,文县石坊乡下柳元村的村民杨富银、蔡二奎代表本村十六户村民,风尘仆仆从文县专程来到武都将一面印有“依法公正办案,严格执法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办案法官接待杨、蔡二人,向他们阐明依法公正、妥善审理他们的案子是人民法院法官应尽的职责,你们完全没有必要花费这些开支时,杨、蔡二人欲与下跪,声称:“今天是龙年正月十八,按古人的规矩,还在过年,我们带着大家感谢和祝福,专门向你们来拜年,请你们一定接受我们的一片深情和感激。”并要求,一定要当面将锦旗送给钱芙贤院长和王玮国副院长。
    2005年,文县石坊乡开始修建柳邓小学,占用了下柳元村民杨某的土地,为了补偿,将原属该村所有的碾麦场置换给杨某时,遭到下柳元村杨富银、蔡二奎等十六户村民的强烈反对。2009年,杨某欲在碾麦场建房时,依据杨某的申请,文县人民政府给杨某颁发了同意在该地建房的批复。当杨某动工时遭到杨、蔡等人的阻挡,杨某遂擅自将已经建起的学校大门锁上。同时,杨、蔡等十六户村民以“原属村上所有的碾麦场包产到户时已经分给他们所有,村上置换给杨某时没有对他们进行补偿,村上无权处分该土地”为由,向文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文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文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维持了文县人民政府土地批复行为。十六户原告不服,上诉至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经过两次发回重审,原告仍不服维持文县人民政府批复行为的行政判决,第三次提出上诉。由于该案多次上诉、上访,在文县已经形成较大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和当地群众的高度关注。案件多年不能息诉,市法院院长钱芙贤和分管副院长王玮国十分重视,指示由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并要求办案法官到案发地对案件情况重新进行彻底的调查了解,力争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梁志平、国家赔偿办主任王杰、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邓刚等合议庭法官按照院里的安排,到现场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走访群众、询问当事人,并积极主动地与文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与由文县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的文县教育局、国土局、石坊乡政府、下柳元村委会、柳邓学校负责人进行座谈。经过合议庭办案法官的辩法析理,与会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有了新的认识,并达成共识。合议庭遂对文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以判决形式进行了撤销。
    当十六户原告得知案件调处结果并拿到有关法律文书时,他们十分感激,奔走相告,商议一定要感谢市法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制作了锦旗,委托杨、蔡二人乘春节期间前往武都,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感人一幕。该案得以依法妥善处理,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