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10点,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康县法院审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多次纠集多人在一起(其中包括多名未成年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KTV、烧烤店、超市门口、沙场等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庭内庄严肃穆,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锋担任审判长,对三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判决结果逐一宣读。
经依法审理,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这是康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开判决的第一起涉恶案件,该案的一审判决充分彰显了康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
自2018年1月中共中央部署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康县法院高度重视,受理首例涉恶案件后,迅速成立涉恶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确保了涉恶案件的审理效率与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的重大部署。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坚决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坚定决心。为打赢“扫黑除恶”这场人民战争增添助力,让一切黑恶势力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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