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犯罪是影响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和县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县党委的部署要求,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分析研判,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协调沟通,大力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涉恶案件审理情况,保持了打击“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为农村和谐稳定撑起朗朗乾坤。
【案件审理经过】
2018年6月4日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刘某红等7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性质犯罪,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
2017年2月15日,西和县蒿林乡杜林村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刘某红因对村委班子有意见,便伙同其子刘某龙在选举现场无理取闹,将村委会大门扣子踏断,并将村委会办公椅搬至大门口堵住大门,扬言要打死村支书等人。致使当天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2017年8月14日,工程技术人员在对杜林村组道路放线,刘某红、刘某龙无理阻拦、辱骂、推搡施工人员,后又在施工路面栽植树苗、封堵路面,阻止施工及行人通行长达半年。期间,村民杜某将树木和石块移开后驾车通过该路面,被告人威胁并索要杜某现金300元。
2018年2月22日,西和县蒿林乡杜林村书记王某、村主任张某、村秘书丁某在村委会给村民发放农药期间,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飞、刘某某、刘某以未及时通知领取农药和未公开免去杜林村一社社长职务为由殴打王某,丁某拿出手机摄像时,被告人刘某龙等又将丁某打倒并夺走其手机,被告人等又肆意毁坏了党员活动室的办公用品。
【案件判处情况】
2018年8月16日公开进行宣判,7被告人依仗家族、亲属势力横行乡里,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恶势力团伙,依法判处首犯刘某红有期徒刑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均依法判处了刑罚。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2月22日西和法院重审后,依法认定本案属恶势力性质犯罪,分别判处刘某红等7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判后7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特点及成因】
经对刘某红一案分析审理,本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及成因。
一是该案属典型的由宗族势力发展为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七被告人均系杜林村一社刘姓宗族村民,同宗势力强,易串联纠结。
二是该案被告人刘彦某因被免社长一职对村两委存在极大不满和抵触情绪。先后勾结同宗实施了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操纵闹事、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财物,破坏选举秩序及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
三是该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助长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杜林村地处偏远山区,村民法治意识普遍不高,面对恶势力犯罪,未及时依法维权,滋长了恶势力犯罪。
【法官倡导】
“村霸”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损害老百姓利益。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民参与,严惩“村霸”宗族恶势力犯罪,严肃整治乡村歪风邪气,全面铲除“村霸”的生存空间,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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