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好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文县人民法院于7月12日上午在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展了一起行政案件庭审观摩活动,公开审理了原告梅某某诉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梅某某、被告负责人参加了诉讼。文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了庭审观摩。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该规定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权力接受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文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了县国土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城关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场旁听,使其能够直观感受到行政执法过程中主体、依据和程序合法的重要性。通过现实案例,使执法者深刻认识到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促进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形成行政行为与法律监督的良性互动,不断促进“法治文县”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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