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当事人张某某驱车专程来到文县法院执行庭,向执行法官张小明、刘青送上一面写着“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锦旗,以感谢执行庭法官公正执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003年文县城关镇居民张某某与叶某某因拖欠水泥款纠纷诉至文县法院,案件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张某某支付水泥款16140元。判决生效后,经查叶某某无力支付,文县法院随即向张某某发放债权凭证,待叶某某有能力偿还后恢复执行。
2016年11月,文县法院60天执行会战专项活动开展后,4个执行小组依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重拳打击“老赖”。此时,执行法官查明该案叶某某有两幢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遂对此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叶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对其进行谈话,耐心细致地做教育疏导工作,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叶某某无视执行法官的善意疏导,抗拒执行,文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叶某某被拘留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文县法院递交检讨书,并委托家人交纳了全部执行款和诉讼费。
至此,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拿到了执行款。于是就有了文中开头向执行庭送上锦旗的场面。
陇南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阶州大道 邮编:746000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0939-8386540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