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礼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杜某某因拒不执行礼县法院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3年6月1日,与礼县城关镇居杨某达成口头协议,杜某某承租杨某位于礼县城关镇燕河嘉苑7号楼三单元501室的房屋,并在支付杨某2013年半年租金3500元后入住。2014年,杜某某与杨某约定该年度租金为8000元,但杜某某一直未支付。2015年1月1日,杜某某与杨某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该房租金每年度8000元。截止2015年7月,杨某多次催促杜某某支付所拖欠的租金,杜某某拒不支付。杨某只好将杜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杜某某归还所租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租12000元。
12月4日,法院判决杜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所租房屋交还杨某,并支付拖欠的房租1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杜某某一直是能拖就拖不积极履行。2016年1月12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工作人员遂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杜某某以其在新疆打工为由拒不执行。后又以打电话、短信通知等方式督促其履行,但被杜某某就是置之不理,拒绝履行。
鉴于杜某某的行为,法院将杨某申请执行杜某某一案的相关材料移送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公安机关对杜某某依法刑拘,杜某某这才意识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让家属及时交还了房租费。
杜某某拖欠房租一案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秩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及时交还房租,具有悔罪表现,故对杜某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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