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敦煌胡鑫、胡刚等3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由肃州区人民法院在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当庭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挪用公款罪、敲诈勒索罪等15项罪名,首犯胡鑫以11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胡刚以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刑罚。该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22起重大涉黑案件之一,也是酒泉市范围内近年来影响最为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首犯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横行乡里
胡鑫、胡刚兄弟系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人,办案机关查明,2008年以来,胡鑫通过非正常手段担任敦煌市某沙石料公司经理后,采取恐吓、威胁、殴打、派人阻止其他沙石料生产经营等手段非法控制和管理本区域沙石经营,强行收取本地沙石料厂和采沙厂的销售款和高额管理费,非法敛财收取管理费2789万元。2012年,胡鑫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安排其亲信和有前科人员到村委会任职,控制和把持基层政权,肆意妄为,欺压村民,大肆侵吞集体财产。
2010年,胡鑫团伙成员注册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高利放贷,通过组织社会闲散和有前科人员使用多种暴力和软暴力方式非法讨债,疯狂敛财。
办案机关查明,胡鑫、胡刚团伙近10年来先后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逃税,高利转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作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公款,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危险驾驶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和生产生活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酒泉市公安机关查办胡鑫、胡刚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4名,扣押涉案车辆5辆,冻结扣押涉案资金995.8万元。此案是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的22起涉黑案件之一,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牵出4名副县级以上干部
经甘肃省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案组查明:在胡鑫案件案发时已经担任敦煌市市级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的马洪涛(副县级),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副县长的姚举,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苟小卫(正县级),敦煌市原市委常委的王爱国等4人,在胡鑫、胡刚兄弟猖狂期间,都曾先后担任敦煌市七里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他们曾多次接受胡鑫等人贿赂,形成利益输送关系,充当其“保护伞”,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为胡鑫涉黑组织的坐大成势提供了条件。此4人违规处理公务、创办企业,支持胡鑫非法收取沙石料厂管理费2789万元。2012年,时任七里镇党委书记的姚举违规将胡鑫发展为中共党员,2013年又违反程序任命胡鑫为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
2018年,伴随着胡鑫、胡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被查,牵出了这几个“保护伞”,苟小卫等人均涉嫌职务犯罪,被武威市纪委监委移交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酒泉市纪委对苟小卫作出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对王爱国、姚举、马洪涛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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