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
活动中专项督察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精准落地,按照全省第九次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动员部署大会和全市第八次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动员部署大会要求,坚决打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法院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对执行不担当、不作为情形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深刻自纠。要压紧靠实责任,实行挂图作战,自觉做到全市法院统一行动、联合作业、精准发力。
第三条 充分发挥全市法院督战组的督察作用,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确保专项整治方向不偏离,各项措施不落空。
第四条 注重整合监督力量,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随同执行部门开展专项巡查,对全市法院百日执行攻坚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问题进行现场查纠,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检查督办,严格对账销号。
第五条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委和法院党组报告,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章 全市法院院党组不担当不作为方面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部署要求不到位的。
第七条 未专题研究、安排部署“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工作,没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行有效的工作方案的。
第八条 未举全院之力保障“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在人员、资金、技术、装备等方面保障不力的。
第九条 主要领导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行动中,没有做到四个“亲自”的。(亲自上阵、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察)
第十条 法院院长对“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指挥不力、消极应战,致使工作进度缓慢,不能按期完成全部目标任务的。
第十一条 未全面落实《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专项巡查整改方案》各项要求,全市法院两个90%执行质效指标不达标(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到位、90%以上无财产执行进入终本程序案件符合标准规范),严重影响全市法院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验收的。
第十二条 全市法院独立执行指挥中心在2018年上半年尚未完全实现实体化运行的。
第十三条 全市法院执行人员数量低于法院编制总数的15%,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执行局员额法官比例低于审判部门,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
第十四条 未落实《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责任状》承诺的。
第十五条 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导致全市法院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中,不能如期完成执行任务和出现执行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执行干警不担当不作为方面
第十六条 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的。
第十七条 执行干警办案效率不高、对当事人行为怠慢,甚至有意推诱、拖延,不予执行的。
第十八条 在“百日会战”中弄虚作假,不彻底清查案件底数,该列入集中执行范围不列入的;案件不录入信息系统,存在体外循环的;未穷尽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措施,该拘留的不拘留、该搜查的不搜查,搞虚假财产调查、虚假谈话终本、虚假结案的。
第十九条 执行干警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未告知、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破产请求,不及时受理审查、依法移送的。
第二十一条 执行干警违反执行程序办案,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故意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本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情形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院党组和全体执行干警考核考评、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在专项巡查中发现问题台账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及时通报批评,由纪检组、监察室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执行局每周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态势分析通报,对第一次排名后三位,口头提醒;第二次排名依然在后三位的,书面督办;第三次排名仍在后三位的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百日会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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