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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陇南中院 发布时间:2023/2/20 10:08: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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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概况

一、 单位职责

二、 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三、 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五、“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第三部分 2023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单位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单位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单位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一、部门管理转移支付表

十二、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前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将2023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负责审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标的规定限额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2)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民事上诉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制裁决定的复议案件,对所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及外国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以上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移交代执行的工作,并负责执行死刑工作;负责与案件相关的赃物、赃款的追缴和移交工作。

4)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工作。

5)负责审理本院管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决定是否执行;对所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6)负责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相关的行政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决定工作。

7)负责受理并执行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负责受理和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公证文书;负责受理和执行仲裁机构依法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负责受理和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8)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法院的信息调研、理论研讨、司法统计工作。

9)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实施司法警察的工作计划,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领导和指挥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警备活动;抓好全市法院的枪支、弹药、械具等装备的管理。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我院共设21个内设机构,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少年法庭、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赔偿办、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立案庭、技术处、信访室、审监庭、研究室、审管办、法警队。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0个。

(三)直属事业单位

0个。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2023年部门收支包括机关预算和直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3326.14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2),比2022年预算增加358.28万元,增长12.1%,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209.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0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16.39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

图一。.png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3326.14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3)。其中,当年财政拨款3209.75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41.89万元,增长8.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当年财政拨款(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主要是:

1.公共安全支出2677.3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52万元;

3.卫生健康支出127.28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194.65万元。

屏幕截图 2023-02-20 102713.png


四、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209.75万元(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4,5,6,7),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2476.75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56.89万元,增长6.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

(二)项目支出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预算733.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85.00万元,增长13.1%,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业务成本增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金额增大;在职人员增加,全省法院后勤保障成本增大,全省法院业务费增加。

经济社会发展项目0个。

保障运转经费1个,主要是全省法院业务费。

其他项目1个,主要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单位“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财政拨款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4.2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0.10万元,下降2.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省财政厅“过紧日子”的号召,逐年压减三公经费。预计全年接待45次200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6.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25.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0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4.00万元,增长57.1%,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我院计划采购一辆公务用车,金额预计为25万元,2022年度未采购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要求逐年压减。

4.培训费3.6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19.90万元,下降84.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按照我单位规划,2023年将减少不必要的培训,通过视频教学等方式开展必要培训。

5.会议费5.10万元,比2022年预算减少0.10万元,下降1.9%,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省财政厅“过紧日子”的号召,逐年压减三公经费。减少非必要会议,多通过微信群、直播、钉钉视频等媒体手段开会,节约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70.2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23.90万元。

屏幕截图 2023-02-20 102801.png

 


六、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286.1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70.25万元。增长32.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标准有所提高、在职人员数有所增加。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2023年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19.9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90.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29.46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12136万元。其中:办公用房2304平方米,价值8285万元。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共有公务用车9辆,价值298.5万元。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价值300万元。2023年拟采购固定资产约190.5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二)非税收入情况

2023年本部门共有1个单位涉及非税收入,2023年计划征收1300万元。

(三)重点项目情况

2023年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选取“中央政法转移支付”项目为重点项目公开项目信息。本年度计划将443万元项目资金根据我院案件审理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时间,旨在提高我院结案率。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基层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和使用效益的原则。政法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日常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不得用于弥补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这是党中央对基层政法机关的转移资金,从资金上极大地补充了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的不足。有利于基层人民法院充分保障辖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利于辖区司法审判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部门管理转移支付情况

2023年预算无部门管理转移支付,相关表格为空表。

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2022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2022年我单位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全省法院业务费”等2个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自评,并对项目绩效进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主要对符合项目规定的案件进行情况摸底;对符合规定,并需要经费支持的项目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对资金合规、合理使用。预期达到的效果是保障好重点案件调查、取证审查、开庭、裁决等事项,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2023年单位预算重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2023年部门预算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二级项目2个,主要是全省法院业务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涉及财政支出733.00万元。其中:涉及一般公共预算项目16个,涉及财政支出733.00万元,政府性基金项目0个,涉及财政支出0.00万元。2023年本部门及所属1个预算单位纳入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事业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5、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7、“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有关事务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监狱、劳教、国家保密、缉私警察等。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20、卫生健康支出(类):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的支出

21、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2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25、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2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8、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9、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含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30、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

31、工资福利支出(类)奖金(款):反映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奖金(基础绩效奖、年度绩效奖)等。

32、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33、工资福利支出(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34、工资福利支出(类)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款):反映按规定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35、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36、工资福利支出(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7、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工资福利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及社保缴费,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3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3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4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4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4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4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物业管理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4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4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反映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4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49、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0、商品和服务支出(类)被装购置费(款):反映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税务的被装购置支出。

51、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5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委托业务费(款):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53、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54、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5、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56、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57、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及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5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5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离休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6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生活补助(款):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罪犯、戒毒人员的伙食费、被服费、医疗卫生费等。

6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补助(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按国家规定资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6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63、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64、资本性支出(类)专用设备购置(款):反映用于购置具有专门用途、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支出。如通信设备、发电设备、交通监控设备、卫星转发器、气象设备、进出口监管设备等,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65、资本性支出(类)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款):反映用于信息网络和软件方面的支出。如服务器购置、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如果购置的相关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在此科目反映。

66、资本性支出(类)公务用车购置(款):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02月17日

 



附件1: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预算表.xls

附件2: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及项目绩效目标表.xls